|
关于办理2009年度电台执照核验和缴费的通知
各使用无线电台(站)的单位:
为加强无线电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,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国家无委联合颁发的《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》(计价费[1998]218号)及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、财政厅、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价[1998]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广州市2009年度电台执照核验和收费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.请各使用对讲机、固定电台、微波站、基站等无线电台(站)的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前携频率批文(或复印件)及所有电台执照到我办办理执照核验和缴费手续。
2.逾期未缴费的,我办将按照《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》第十四条规定:从滞纳之日起,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3.逾期一个月未缴费的单位,我办将于网站上公告。逾期半年不缴的,我办将收回所指配的频率,吊销电台执照,并于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。
此通知。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十五日
联系人:李家华 电话:83511632
地址: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(广州交易广场)2603室
|